原告:上海鸿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程永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建平,男,196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原告上海鸿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鸿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怡
书记员:张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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