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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惜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詹昌兴。
  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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