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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鸿明塑料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金阳恒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鸿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丹阳市金阳恒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翠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鸿明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丹阳市金阳恒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审理中,金阳公司对鸿明公司提起了反诉,金阳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反诉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反诉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丹阳市金阳恒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王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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