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鸿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丹阳市金阳恒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翠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鸿明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丹阳市金阳恒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审理中,金阳公司对鸿明公司提起了反诉,金阳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反诉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反诉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丹阳市金阳恒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王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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