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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马自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胡金华,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自强,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谢虹,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虹。
  申请人胡金华与被申请人马自强、谢虹、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20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自强、谢虹、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胡金华以上海众鑫城建发展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众鑫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底层房屋作为担保。申请人胡金华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金华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众鑫城建发展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众鑫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底层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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