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尚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秀英,女,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臧秀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482.50元,由原告上海鸿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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