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鸿盈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秦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雷生,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鸿盈仓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雷生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8)沪0151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鸿盈仓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海鸿盈仓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鸿盈仓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3元,由上诉人上海鸿盈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姜 翌
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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