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廖清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楼国灵。
申请人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以查封、扣押方式对被申请人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在第十一届亚洲果蔬产业博览会上展出的两款“折叠箱”产品各两件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提供1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方式对被申请人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在第十一届亚洲果蔬产业博览会上展出的两款“折叠箱”产品各两件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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