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鸿贝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上海鸿贝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贝电源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计711元,由原告上海鸿贝电源系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王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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