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隆某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某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9元,减半收取计5,609.50元,案件申请费3,200元,合计诉讼费8,809.5元,由原告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王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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