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鹏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鹏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铭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鹏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28元,减半收取计7,86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鹏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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