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鹏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铭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彪。
申请人上海鹏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铭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4,28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铭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4,28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鹏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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