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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剑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士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剑科,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剑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386元,由上诉人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末然

审判员:徐  江

书记员:彭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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