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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与殷秀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士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秀琴,女,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铭,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雅楠,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秀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59元,由上诉人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末然

审判员:徐  江

书记员:彭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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