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稼东,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燕华,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派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鲍传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传耀。
原告上海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与被告上海星派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派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燕华,被告星派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传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鹏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鹏润公司与星派中心之间的《物业管理协议》期满终止;二、判令星派中心支付鹏润公司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结算至迁出房屋之日止);三、判令星派中心按照每日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三比例向鹏润公司支付滞纳金;四、判令星派中心支付鹏润公司电费人民币2,9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水费93.5元(暂截至2018年11月),最终要求结算至星派中心迁出房屋之日止;五、诉讼费由星派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鹏润公司与星派中心就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XXX号同普大厦3楼Ⅰ座单元(以下简称“同普路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双方合同期限届满后,星派中心仍拖欠自2018年2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及电费、水费,经多次催讨未果。故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鹏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星派中心辩称,合同已到期,同意合同终止。物业管理费已给付至2018年2月,后面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通过口头协商方式确定以押金抵扣,2018年5月1日后房屋断水、断电,不应再收取物业管理费,故物业管理费已付清。不同意给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且滞纳金约定的标准过高,若认定违约,请求法院酌情调整。同意结清电费、水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2015年4月,上海格睿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星派中心分别作为乙方、甲方,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以下内容:甲方作为同普路房屋的租户,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该物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供水、供电和大厦公共区域的安保等相关配套服务;物业管理费10元/平方米/月,每月合计54,175.2元;甲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至5日缴纳当季物业管理费,凡逾期七日者,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付金额的0.3%的滞纳金;甲方需在入驻前向乙方支付押金54,175.2元;甲方在免租期后(5月1日到6月30日两个月免租期)开始按季度支付物业管理费;甲方迁离同普大厦前,必须经业主同意和乙方验收,若无设施等物业结构损坏及任何费用拖欠,乙方将在15天内退还押金;本协议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于2018年4月30日结束。上海格睿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鹏润公司。
二、上述合同签订后,星派中心支付押金54,175.2元,并给付物业管理费至2018年1月31日。2018年3月30日,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上海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向星派中心出具《催款通知》及《不再续租收房通知》,要求给付拖欠的租金及物业费,并通知不再续租,要求于2018年5月1日归还房屋,逾期不返还的,将于2018年5月1日停水停电;该两份通知,星派中心均已收到。2018年5月,租赁房屋被断水断电。2018年12月,星派中心工作人员鲍传耀曾在房屋内居住,后搬离,此后鹏润公司及上海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对房屋上锁。截止本案辩论终结时,星派中心仍遗留物品在租赁房屋内未搬离。
三、鹏润公司制作的《同普大厦请款通知单》载明,星派中心拖欠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4,175.20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64,331.44元、电费(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5月25日)合计2,968元、水费(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5月25日)合计93.50元。
以上事实,有《物业管理协议》、物业费给付凭证及发票、《催款通知》、《不再续租收房通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鹏润公司(原上海格睿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星派中心就同普路房屋的物业服务事宜自愿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合同内容于法不悖,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星派中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负有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及电费、水费的义务。现《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已届满,故该合同到期终止;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并无予以确认的必要。合同终止后,星派中心仍负有补付所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鉴于所服务的物业,即星派中心所承租的房屋自2018年5月即被断水、断电,故无法认定鹏润公司在此之后仍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本院认定星派中心应补付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即54,175.20元。因星派中心逾期付款,故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合同约定滞纳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应付金额的每日0.1%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期间物业管理费36,116.8元的滞纳金,按照每日36元,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期间物业管理费18,058.4元的滞纳金,按照每日18元,自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针对电费、水费,鉴于星派中心所承租的房屋已作断水、断电处理,并无证据表明此后又存在新的费用发生,鹏润公司亦确认欠付的电费为2,968元、水费为93.5元,故星派中心应承担该两笔费用。此外,因合同终止,鹏润公司收取的押金应向星派中心返还,为减少诉累,本院对此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星派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4,175.20元;
二、被告上海星派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期间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按照每日人民币36元,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该笔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期间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按照每日人民币18元,自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该笔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星派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人民币2,968元、水费人民币93.5元。
四、原告上海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星派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合伙)返还押金人民币54,175.2元;
五、对原告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清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1.5元,由原告上海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14.5元,由被告上海星派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