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鹏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葵。
委托代理人张爱文,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震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
申请人上海鹏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震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1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材料提交本院,呈请裁定。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鹏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缴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施秀文
书记员:窦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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