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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洪英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勇、庄子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鄢爱华。
  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287元,由原告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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