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鹰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陶叶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问,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仪,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乐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怀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金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上海鹰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乐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金某某民间借贷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鹰美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乐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7,8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乐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7,8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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