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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存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笃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高存成,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膳川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存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存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1月9日,经原告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上海膳川餐饮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同年12月14日,被告高存成提出反诉请求。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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