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
负责人:董子泳,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琼,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浦东分行)与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都房地产公司)、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姜笃篪、郑丽英、姜斌、戴心瑶、吴增安、上海奉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沪民初1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鹿都房地产公司、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姜笃篪、郑丽英、姜斌、戴心瑶、吴增安、上海奉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816,743.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建行浦东分行于日前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鹿都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XXX号A座104室、121室、171室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行浦东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XXX号A座104室、121室、17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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