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麒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东,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华,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李小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娜。
被告:陈继芳,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麒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李小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贾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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