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仲琦,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建华,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占青,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卞建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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