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贞健,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兰,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岩,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麦万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首丰。
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上海麦万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沪73民初404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麦万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43,200元的资产。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海麦万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麦万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52元,由申请人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徐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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