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麦某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郭,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南山城电器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上海麦某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路南山城电器厂、张某某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麦某力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麦某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王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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