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麦某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郭,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新鹏电控电讯设备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原告上海麦某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新鹏电控电讯设备厂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麦某力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麦某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王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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