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麦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娣,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上海麦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某某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27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在上海从事家具板业务。自2015年1月起,原告为被告进行家具板贴面加工。原告按约完成了定作义务。被告至今仍结欠原告价款27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定作贴面板材。2015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确认结欠原告价款276,000元。被告至今拖欠上述款项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加工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明确板材的原材料也由其提供,故本案实为定作合同纠纷,本院予以更正。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定作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完成了定作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价款。被告现拖欠价款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上海麦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价款276,000元。
被告甘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000元,由被告甘某某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力
书记员:张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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