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黄浦区鼎达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尤惠芬,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福,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维,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上海黄浦区鼎达公寓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4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黄浦区鼎达公寓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黄浦区鼎达公寓业主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黄浦区鼎达公寓业主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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