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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黄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奚小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JANSTEFANWURSTL,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黄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纪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其办理出口海运货物的报关、报检、拖车等各项手续。原告在履行货代合同义务后,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一直承诺付款,但至今没有支付一笔费用。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包干费人民币39137.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以3913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40元。
  被告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业务尾款确认函、电子邮件,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费用;2、欠费明细、发票(8张)及相应明细,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9137.50元,用以证明原告已就被告所欠货运代理费用开具发票以及所欠费用的明细;3、报关报检文件,用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了货物出口手续,运输方式为海运。本院认为,被告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内容均予以确认。
  被告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了多起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陆路运输等货运代理业务。原告完成相关货运代理业务后,双方工作人员就所欠货运代理包干费用进行了对账。2016年12月23日,被告方工作人员(电子邮件户名:Lynn_wang@kiddychina.com)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欠款金额应为39137.50元。根据双方对账情况,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39137.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欠付款项。
  本院认为:
  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货运代理协议,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报检文件等材料,可以认定双方就涉案的货运代理业务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在完成货运代理合同义务后,被告应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运代理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发票等,可以确认被告已经就相关费用进行了确认,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向原告支付包干费39137.5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被告逾期支付相应款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黄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39137.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913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40元,由被告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新华

书记员: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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