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万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XXX号XXX幢一层2350室。
法定代表人:丁万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佳佳,女,1984年12月25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红光村东赵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佳佳、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佳佳、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朱佳佳、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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