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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恋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凯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斌,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菲,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三娘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恋实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凯恋实业于2018年7月16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就本反诉一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英、蒋略,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三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4,559元(以下币种相同),物业费、推广费、装修押金等合计45,267.2元,另要求以上述金额为本金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原告本金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请3: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18日予以解除。另,原告增加诉请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41,070元,其中店面装修费损失费110,000元,店面厨房装配费用31,07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黑三娘公司与凯恋实业签订了《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凯恋实业将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XXX号上海之眼风情街XXX号楼XXX栋XXX层编号为X-X-XXX的店铺(以下简称讼争房屋)出租给黑三娘公司,黑三娘公司同意将商铺仅用于经营餐饮管理,凯恋实业同意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为装修延长期及试运营期。在合同签订当时,凯恋实业承诺解决黑三娘公司的用电问题。2017年3月14日,黑三娘公司向凯恋实业转账94,559元履约保证金。2017年7月14日,凯恋实业表示无法为黑三娘公司解决用电问题,但可以为其解决燃气开户问题,由凯恋实业开户,黑三娘公司只要租用即可,费用不会高。2017年7月28日,黑三娘公司向凯恋实业转账物业费、推广费、装修押金等共45,267.2元。黑三娘公司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并招聘了员工为试运营做准备。但凯恋实业并没有在约定时间进入试运营状态,到2018年2月都没有进入商铺可运营状态而不能开业。导致黑三娘公司流失了员工还付出了工资薪酬等。至今凯恋实业仍处于不能保证商铺正常运营状态。此外,在黑三娘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一直未代为办理煤气开户。2018年4月17日,凯恋实业表示燃气开户太贵,需要150,000元、160,000元所以不愿履行燃气开户的承诺,需要黑三娘公司自行开户。而黑三娘公司仅为小面馆,该成本超出预期过多,无法经营。故是凯恋实业的违约行为导致黑三娘公司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且黑三娘公司损失惨重。鉴于上述原因,黑三娘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凯恋实业发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凯恋实业于7日内返还所支付款项的律师函,后凯恋实业于2018年6月18日收到此律师函,但其拒绝解除合同并不返还黑三娘公司已付的相关款项。为维护黑三娘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凯恋实业辩称如下:同意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8年7月16日予以解除,因为在该日其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到讼争房屋内张贴了公告并于该日提出反诉。而对于黑三娘公司的其他诉请均不予同意。凯恋实业已经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积极为黑三娘公司开业创造条件,其并不存在黑三娘公司所说的违约问题。黑三娘公司所述的煤气问题事实是:在承租讼争房屋时双方约定是使用电的,并不需要使用燃气的。但是黑三娘公司在后续装修过程中提出至少需要90千瓦的电容,该电容需求超出了物业用电的容量,所以凯恋实业建议黑三娘公司使用燃气且凯恋实业也积极为燃气开户事宜积极沟通,是黑三娘公司不愿意支付燃气开户费才造成最终没有开户,该责任并不在凯恋实业。因为是基于黑三娘公司的特殊用电需求要求开通燃气,所以黑三娘公司无权就此主张凯恋实业的违约责任。
  另,凯恋实业认为黑三娘公司应该按约于租赁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65,791元,但其至今未付。且根据《开业通知书》之内容,凯恋实业实际从2018年5月5日起计算租金,然在多次通知后黑三娘公司仍未支付相应租金。故,凯恋实业提起反诉并主张:1.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KL-XXXXXX《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16日解除;2.判令黑三娘公司向凯恋实业支付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商铺返还之日止按照每日721元标准计算的租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为52,633元。
  针对凯恋实业的反诉,黑三娘公司辩称如下:针对反诉诉请1,其认为凯恋实业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黑三娘公司没有违约。直至黑三娘公司起诉时并未起算租金,所以凯恋实业无权以其未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针对反诉诉请2亦不同意,因为其认为并未实际营业也不需要支付租金,且凯恋实业系严重违约故其不支付租金亦属合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4日,黑三娘公司向凯恋实业分别支付合同履约金50,000元、44,559元,合计94,559元。
  2017年3月15日,凯恋实业作为甲方(出租方)与黑三娘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就讼争房屋签订《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L-XXXXXX)。合同约定:商铺租赁面积为103平方米。(实际租赁面积,办理商铺交付时确认)。甲方同意乙方将商铺仅用于经营:餐饮管理。商铺租赁期限为:自租赁起始日起60个月(即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甲方应暂定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商铺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商铺交付确认书等相关移交手续。自商铺移交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装修期内,因乙方行为所产生的实耗水费、电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自装修期约定结束日之次日起开始计租,如商家在约定装修期结束日内未达成开业条件的依旧按照约定时间开始计租。为扶持乙方经营,甲方同意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为装修延长期以及试运营期,试运营期间无需支付租金。但乙方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用以及水、电、保洁费、其他因乙方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合同第五条1约定,本合同项下首期租金为三个月的租金。租金按照每三个日历月为一个计收档期租金;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内每一计收档期首月1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本期商铺租金(价税合计),如遇国家法定节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合同项下首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计费期为三个月,应交租金为65,791元。合同第五条2约定,本合同项下首期推广费为计租起算日起至第肆个月最后一日期间的推广费。除首期推广费外,按照每3个日历月为一个计收档期;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内每一计收档期首月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本期商铺推广费,如遇国家法定节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应于2017年4月15日进场装修且于2017年7月1日后,可进行试营业。合同另约定双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双方遂于落款处签名、盖章。
  2017年7月28日,黑三娘公司向案外人某凯恋龙公司支付物业费45,267.20元。
  2018年4月19日,黑三娘公司员工暨本案中该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略、案外人白某(系黑三娘公司员工)与案外人黎某某(凯恋实业员工)等就讼争商铺的租赁事宜进行商谈。双方主要商谈的事宜为:由于讼争商铺用电量不够,经凯恋实业了解员工若要使用燃气,则需要支付开户费150,000元,若黑三娘公司觉得费用过高,则凯恋实业可以帮助与隔壁商家合开燃气户头。黑三娘公司则认为签订合同时由于凯恋实业承诺可以用电,所以才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用电量不够的问题,当时凯恋实业也称只要一两万燃气开户费即可,现在却要150,000元,成本过高。另黑三娘公司认为开业时间、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起点、以及租金起租日等都存在争议。最终凯恋实业提出两个方案:为相应延长免租期;或为凯恋实业牵线将讼争商铺转租他人。最终黑三娘公司认可如果免租金不可行,则希望转租。
  2018年5月3日,凯恋实业向黑三娘公司发出《开业通知书》,上载:“……我司韩流馆项目根据凯恋实业的营业规定,2017年12月16日已正式开业起租,我司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5月4日为贵商铺(商铺编号2103)免租期,5月5日开始计算租金。”凯恋实业于该《开业通知书》上加盖公章。
  2018年5月16日,黑三娘公司委托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班晓英律师(即本案黑三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凯恋实业寄送《律师函》。该函上载:“……2017年3月15日,黑三娘公司和贵司签订了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租赁合同。但贵司并未按约定在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9月30日进入可以试运营状态,导致黑三娘公司损失惨重。鉴于贵司至今也无法按之前的约定解决黑三娘公司用电用燃气的问题,黑三娘公司于今日向贵司提出解除合同……”该《律师函》通过EMS快递寄送方式向凯恋实业寄送并于同月18日签收,签收情况为他人收、同事。被告于2018年5月23日发出《回函》,称:“……1.我司已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房屋给贵司,并积极配合贵司办理开业事宜并提供标准用电及燃气通道,不存在贵司所述存在用电及燃气问题。鉴于贵司提出在标准配电量外增加用电供应及降低燃气价格及燃气有关费用的要求,我司亦在与主管部门积极协商后向贵司提供解决方案,但贵司拒绝接受我司的方案,贵司以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3.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自我司将商铺交付贵司之日起,贵司应支付首期租金65,791元(3个月),但至今未支付,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该《回函》通过顺丰快递向黑三娘公司寄送并于同月28日签收,签收信息为“他收”。
  2018年5月21日,凯恋实业发出《关于停水停电通知》,上载:“由于上海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星商管),要求我司支付自2017年12月16日(周六)起至2018年3月31日(周六)止的商铺租金及推广费。现我司在同红星进行协商中,尽力为各商户争取延后起租日。在协商期间有可能会涉及到商铺内停水停电。请各商户做好随时停水停电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该通知上加盖凯恋实业公章。
  另查明,自2017年7月始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黑三娘公司的员工与案外人某凯恋龙公司员工郑某某(微信名“凯恋郑金子时”)通过微信多次就用电量、开通燃气的费用等事宜进行协商。
  对于上述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由黑三娘公司提交的《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租赁合同》、《开业通知书》、《关于停水停电通知》、律师函、快递面单、快递单号查询信息等一组,由凯恋实业提交的《开业通知书》、回函及邮件底单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
  对于黑三娘公司提供的有争议证据:1.银行流水清单,黑三娘公司旨在证明其向凯恋实业转账履约保证金94,559元、物业费、推广费、装修押金等45,267.2元。凯恋实业则认为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其主张物业管理费是向案外人某凯恋龙公司支付的,故物业费不应向其主张;2.短信截屏、微信截屏,黑三娘公司旨在证明凯恋实业所提供的商铺至今不能正常营业。凯恋实业则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都是节选的,认为有断章取义之嫌;3.录音光盘、录音文字材料、微信截屏一组,黑三娘公司旨在证明凯恋实业在签合同时承诺为黑三娘公司办理用电然其后违约不能提供用电,改为向黑三娘公司提供燃气开户,但后来连燃气开户都不愿提供,而黑三娘公司若自己进行燃气开户则费用太多,已超出原有预期将导致其无法运营。凯恋实业则认为从黑三娘公司的整理资料看不是录音的完整内容,且从内容看凯恋实业也没有承诺故帮其提供用电或由凯恋实业来提供燃气开户的说法;4.装饰装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证明,黑三娘公司旨在证明凯恋实业造成黑三娘公司对店面进行装修的费用损失110,000元。凯恋实业则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5.厨房设备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收据一组,黑三娘公司旨在证明凯恋实业造成黑三娘公司对店面进行厨房装配的损失45,000元。凯恋实业则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6.微信人员信息,旨在证明微信号微信名“凯恋郑金子时”的用户即凯恋实业员工案外人郑某某。凯恋实业则认为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上的微信人员的身份是案外人某凯恋龙公司员工并非凯恋实业员工。
  对于上述有争议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银行流水清单,从流水信息显示,物业管理费确系由黑三娘公司向案外人某凯恋龙公司而非凯恋实业支付;2.短信截屏、微信截屏,从该组证据的显示内容而言,系凯恋实业向黑三娘公司预告可能存在停水停电的通知,但对于是否真实发生了停水停电、何时发生、持续时间等均未显示。至于微信截屏内容上显示黑三娘公司等小商户对将可能发生停水停电情况的不满。从上述内容而言并无法证明黑三娘公司所主张的讼争商铺无法营业之证明目的,故对于该组证据黑三娘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3.录音光盘、录音文字材料、微信截屏一组,从上述证据的内容可见,双方确对于用电不能后的燃气开户事宜进行过沟通、协商,但其上并无法证明黑三娘公司所主张的凯恋实业承诺满足黑三娘公司用电量或者凯恋实业承诺由其提供燃气开户的说法,故对于该组证据黑三娘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4.装饰装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证明以及5.厨房设备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收据一组,对于该两组证据凯恋实业虽认为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本院经审理认定装饰装修的合同金额与银行转账金额、对象、备注等以及厨房设备购销合同与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基本可以确定系黑三娘公司因讼争商铺的装饰装修而向施工方支付装修费、因讼争商铺的经营而购置厨房设备,故本院对于该两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6.微信人员信息,虽凯恋实业辩称案外人郑某某并非该公司工作人员而是案外人某凯恋龙公司员工,但其与黑三娘公司的沟通内容与黑三娘公司、凯恋实业员工沟通光盘内反映内容基本一致,故本院对于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
  对于凯恋实业提供的有争议证据:付款通知书,凯恋实业旨在证明其发给黑三娘公司的付款通知书,上面有付款项目及支付方式。黑三娘公司则认为真实性不认可,看不出付款通知书的来源。
  对于上述有争议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该付款通知书,凯恋实业既未提交寄送凭证,亦未显示有黑三娘公司的签收认可,故对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黑三娘公司与凯恋实业签订的《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本诉、反诉均主张解除讼争合同,只是对于解除原因、解除日期存在一定争议,故对于解除后果的处理亦各执一词。本案的本诉部分系黑三娘公司基于凯恋实业未向其提供足够电力或解决燃气开户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从而发函解除讼争合同并要求凯恋实业返还诸项押金、保证金并承担损失赔偿。而反诉部分系凯恋实业认为黑三娘公司未按约支付房租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故认为合同的解除责任在于黑三娘公司亦应由黑三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黑三娘公司与凯恋实业之间,谁存在根本违约最终致使讼争合同解除并应就此承担责任?
  针对该争议焦点:黑三娘公司认为,在合同签订时凯恋实业承诺能提供电力,但此后在履约过程中未能提供足以支撑黑三娘公司经营的用电量,在此后与黑三娘公司协商使用燃气过程中,又最终未提供双方协商中谈及的较低的燃气开户费用,黑三娘公司终考虑到过高的燃气开户费后解除讼争合同,所以讼争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凯恋实业未按合同履行所致,属于根本违约。至于凯恋实业所主张的黑三娘公司未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之理由,黑三娘公司认为凯恋实业虽称2018年5月5日开业,但是此后由于停水停电等原因并未实际开业,所以黑三娘公司无需向凯恋实业支付租金;而凯恋实业则认为,凯恋实业已提供黑三娘公司电力,但对于实际履约过程中黑三娘公司提出的超出正常范围的电力需求无法满足,此后凯恋实业积极为黑三娘公司询问燃气开户的事项,最终是黑三娘公司认为开户费用过高,所以凯恋实业就此不存在根本违约,黑三娘公司亦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反而凯恋实业基于黑三娘公司未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提出讼争合同的解除,对此黑三娘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论证如下:首先,于讼争合同中双方并未就用电量进行过具体约定。黑三娘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凯恋实业作为专业的商铺出租单位,理应对黑三娘公司此类从事餐饮类的小商铺需要的用电量有一定认知。凯恋实业称黑三娘公司所需要的用电量已经远远超过正常的商铺电力需求,对于这类特殊用电要求理应由黑三娘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对此,本院认为黑三娘公司在讼争商铺内从事重庆小面类餐饮经营,对于用电量确有较高的需求,但本院不认为凯恋实业作为出租方当然应知晓餐饮类经营需求的用电量。黑三娘公司作为承租方,理应更为审慎地考虑自身的各项商业风险,亦应在讼争合同签订前更为周祥地思考自身经营需求,故本院认为凯恋实业在讼争合同签订时双方未约定具体用电量之事宜不应承担责任;其次,在双方就用电量无法满足经营需求后进行了长期的沟通与努力。从黑三娘公司举证的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证据可见,凯恋实业受其委托也代为咨询了燃气开户事宜,在黑三娘公司觉得个人开户要承担150,000元压力过大的情况下,凯恋实业的相关负责人员也表示可以由其出面联系隔壁店家共同开户,分担燃气开户费用。但最终黑三娘公司仍觉得无法承担燃气开户费用导致主张讼争合同解除。本院认为最终讼争商铺内未进行燃气开户系黑三娘公司考虑到其投入成本而自行做出的选择,讼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之过错并不在于凯恋实业;最后,基于凯恋实业在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根本违约,本院认为黑三娘公司并不享有讼争合同的解除权。反观黑三娘公司,其未向凯恋实业支付相应的租金费用,而支付租金本为黑三娘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承担的主要合同责任,凯恋实业就黑三娘公司未付租金之行为享有合同解除之权利,而讼争合同解除之责任亦应由黑三娘公司承担。
  至于具体的合同解除日,凯恋实业主张的解除日为2018年7月16日(其张贴解除函的日期),考虑到2018年7月16日已是本案立案日后,凯恋实业以张贴公告形式行使解除权略有不妥,本院现认定以凯恋实业提交之反诉状由黑三娘公司签收之日即2018年7月25日为宜。现凯恋实业主张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商铺返还之日止按照每日721元标准计算的租金,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凯恋实业寄送的《开业通知书》,故开业计租日期应为2018年5月5日。对于黑三娘公司所称此日期后的停水停电应认定为未开业计租之说辞,本院不予认可。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多次告知双方应及时交接房屋减少损失的发生,但黑三娘公司却认为诉讼前凯恋实业不肯配合收回房屋,进入诉讼后考虑到讼争商铺可能存在装修评估故其不愿交还房屋。在本院告知其若需要评估亦可通过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后,黑三娘公司仍然坚持不愿交还房屋。就此扩大之损失,黑三娘公司应承担其相应责任。至于凯恋实业的计租标准系参考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且其主张的日租金721元低于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65,791元÷90天=731元),对该租金(使用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2018年7月25日为讼争合同的解除日,故对于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商铺返还之日止的费用应认定为房屋占有使用费。
  至于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处理问题,本院认定如下:首先,合同解除后,基于解除后果法定的处理,黑三娘公司应尽快向凯恋实业返还讼争房屋;其次,基于合同解除的原因系黑三娘公司未付租金所致,作为违约方黑三娘公司主张要求判令凯恋实业返还履约保证金、推广费、装修押金等费用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且黑三娘公司主张要求凯恋实业返还的物业费的支付对象并非凯恋实业而是案外人某凯恋龙公司,故对于此部分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再次,黑三娘公司向凯恋实业主张的店面装修费损失费110,000元以及店面厨房装配费用45,000元的诉请,其中厨房装配费用部分属于可移动物品范畴,黑三娘公司可在讼争商铺交付前自行处理该部分物品,至于店面装修费用虽然凯恋实业在履约过程中并未违约但讼争商铺内的装修亦确存有一定利用价值,考虑到装修时间长短、使用折旧等因素本院酌定由凯恋实业向黑三娘公司补偿55,000元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凯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25日予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凯恋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XXX号(《上海之眼风情街》)XXX号楼XXX栋XXX层编号X-X-XXX商铺;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凯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59,122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凯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按照每日人民币721元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XXX号(《上海之眼风情街》)XXX号楼XXX栋XXX层编号X-X-XXX商铺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凯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补偿款人民币55,00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48.2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660.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凯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8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7.9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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