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雍。
被告:上海启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启杰。
被告:启东红房子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杜乃融。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杰贸易有限公司、启东红房子调味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审判员:伍晓燕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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