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敏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冬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恕众,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宇,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敏实业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损失的诉请依据为另案诉讼,即上海宁乘储运有限公司诉上海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14241号)中上海宁乘储运有限公司以次承租人的身份向上海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装修损失的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土地上的添附物实际为上海宁乘储运有限公司所建,对于该部分物品的价值认定应以(2018)沪0115民初14241号案件中的审查结果为准,故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确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俞 波
书记员:卞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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