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展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娟,女。
被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雷钢,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129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9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9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王庆英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陆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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