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展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娟,女。
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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