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展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雷钢,执行董事。
被告:李雷钢,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皋荣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茅一帆,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雷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 娟
书记员:陆嘉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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