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卫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稚甘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贾雨龙。
原告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稚甘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760元、减半收取计14,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80元,由原告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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