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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奕昕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鼎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可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奕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陶月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正辉,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鼎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奕昕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陈  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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