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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与时宝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宝昌,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婷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玉林,董事长。
  第三人:曹加强,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竹韵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宝昌、第三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4月2日,原告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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