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海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汝浩,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锦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鼎海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锦飞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海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蒯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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