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海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锁粉。
原告上海鼎海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鼎海鞋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鼎海鞋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鼎海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陈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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