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村XXX号XXX幢-17。
法定代表人:许家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郁伶,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代强,男。
申请人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48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50,000元采取了冻结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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