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瞻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琼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上海鼎瞻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鼎瞻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鼎瞻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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