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鼎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纪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文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经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梦君,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鼎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经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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