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鼎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奚国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霄乐,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御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柳燕,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鼎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御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鼎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御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7,53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鼎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御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5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季 敏
书记员:吴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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