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鼎颐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新经济城A区(松江区南期昌路XXX弄XXX号),经营地嘉定区鹤旋路58弄万达广场6号写字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武东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于双双。
因申请人上海鼎颐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94,670.90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4,670.9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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