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洁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
原告上海鼎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8月8日就被告向原告批量采购食品订立了《主购货协议2016年度商业交易及服务条款》、《主购货协议交易条款和条件》协议。在该协议中,被告向原告不定期批量采购上述食品。产品供货价由双方约定,被告的结算部门根据订单、退货单计算得出实际的采购额,在扣除应付费用外,即为被告应付款项。原告在与被告的对账单后,向被告提供发票;被告在每月月中支付上个月的应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依约履行。2017年6月19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被告运送了三批香菇共计价值人民币81,400元;同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发票匹配通过汇总通知书》,原告在同日出具了金额为81,400元的发票并交给了被告收妥。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上述货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81,400元;2.被告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13,838元(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共计34个月,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实际计算至支付时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主购货协议交易条款和条件》中关于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乙方与甲方各公司分别独立构成买卖协议关系,如甲方各公司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根据各个独立的买卖协议,由该独立买卖协议中的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协议约定,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甲方(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注册时地址为杨高南路XXX-XXX号,2019年4月4日,被告注册地变更为宝铭路XXX号XXX楼-1。由此可见,原、被告签订协议当时,被告注册地应为杨高南路XXX-XXX号,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俞丽虹
书记员:叶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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