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卞士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绿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主要负责人:钱长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绿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绿茵苑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高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系争《会议纪要》可能系伪造,不能作为证据,纪要内容中所涉“公益性收入”数字系一笔糊涂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绿茵苑业委会提交意见称,本案系争《会议纪要》由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房管办事处(以下简称莘庄房管办)、闵行区莘庄镇丽华公寓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丽华公寓居委会)、鼎高公司和绿茵苑业委会多方签署,且有居委会书记出庭作证,确认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所涉公益性收入有该《会议纪要》为证,鼎高公司认为《会议纪要》系伪造,缺乏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鼎高公司申请再审依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鼎高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鼎高公司为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558弄绿茵苑小区物业管理者,自2008年至2013年12月30日,鼎高公司为绿茵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7年1月,莘庄房管办召集了绿茵苑业委会、鼎高公司、丽华公寓居委会等四方参加协调会,协调会形成系争《会议纪要》,载明:“……与会人员协商一致确定下列事项……2、鼎高物业至今应移交绿茵苑小区公共收益资金余额100,481.19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肆佰捌拾壹元壹角玖分)。3、鼎高物业提出2008年4月起开始对绿茵苑小区实施物业服务时,对绿茵苑绿化环境改造费用164,216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肆千贰佰壹拾陆元整)未提供相关凭证,请业委会酌情考虑”。该《会议纪要》下方由莘庄房管办的刘科峰,丽华公寓居委会的朱永德、马忠民,绿茵苑业委会的钱长江、高建萍,鼎高公司的孙汇谷、李群英分别签名,并加盖莘庄房管办、丽华公寓居委会、绿茵苑业委会的公章,该《会议纪要》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认定并无不当。鼎高公司主张上述《会议纪要》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依据《会议纪要》中所确定的内容,判决鼎高公司返还绿茵苑业委会公益性收入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鼎高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鼎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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