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鼓歌隆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兴元,男,195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上海鼓歌隆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范兴元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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