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九如。
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50元,由原告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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