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原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广告费45,192.88元并偿付自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5,192.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业务需要,与被告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电视直通车推广服务合同》。该份合同就推广费、推广渠道、推广业务流程、双方权利义务等做了约定。原告依照合同于2017年7月6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广告费50,000元(预充值),被告在其有权代理的平台帮助原告进行广告推广。但经过投放测试,广告效果并不理想,原告即通知被告暂停投放。原告合计消费广告费4,807.12元,被告理应将剩余的45,792.88元返还原告。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诸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3日,原、被告间签订《电视直通车推广服务合同》一份。该份合同约定:被告为经中视天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天脉)认证的电视直通车产品的授权代理机构,为原告提供电视直通车服务;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充值50,000元推广费,按照KA客户返点政策,后台广告费总计66,700元;计费方式为千次曝光单价为60元;电视直通车推广的投放消耗明细及计费规则详情请参考中视天脉推广投放系统;原告有权在任何时候自行减少、取消或修改本合同项下的付费内容,被告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应予以执行,原告除已经过书面确认的费用外不再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如原告已经向被告预付了费用的,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返还未执行的广告对应的费用;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被告支付广告费50,000元,由被告将该款项充值入中视天脉的TVM自投放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在TVM平台账户的实际可消费金额为66,700元。原告实际已经消费6,412.70元。因投放效果不理想,原告通知被告停止投放相关广告。2017年10月,TVM平台将原告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原告遂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广告费,但被告未能返还,遂涉诉。
  审理中,原告当庭通过手机登入https://e2.tvm.cn网站,随后输入原告帐号登入TVM平台。登入后显示账户名为齐屹信息,投放余额为60,287.30元,状态为账户已被冻结,冻结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9时45分。
  上述事实,有《电视直通车推广服务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电视直通车推广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推广费用,被告理应为原告提供相应的电视直通车服务。现因原告认为投放效果不理想,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停止投放广告。在原告提出上述要求后,TVM平台对原告的账户亦进行了冻结,随后也未再提供过相应的服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被告未能按约提供相应的服务,显属违约,理应向原告返还未执行的广告对应的费用。原告根据实际充值金额和实际可消费金额的比例计算实际已经消费的金额为4,807.12元,本院认为该计算合理合法。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款45,192.88元;
  二、被告上海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5,192.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被告上海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王慧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