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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齐盛包装机械厂与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齐盛包装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齐贤社区浦星公路XXX号。
  投资人:韩岳汀,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博,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跃路XXX号XX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瞿喜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乾,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齐盛包装机械厂与被告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齐盛包装机械厂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齐盛包装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34元,减半收取计3,16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43元,均由原告上海齐盛包装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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